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7193号
原告: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236号4栋2**5楼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56808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247号1栋1-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92811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22.00元,减半收取14911.00元,由原告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