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合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1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合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合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合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