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高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囿凯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北京囿凯艾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19849号之一
原告:厦门高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余培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节太,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囿凯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源通中心**v>
法定代表人:黄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囿凯艾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1109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
被告:***,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街坊**div>
被告:**,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住山西省霍州市大张镇上乐坪村村****iv>
被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高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囿凯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北京囿凯艾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高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高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高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元,由厦门高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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