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4625号
原告: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富春东路1号中融中央首府9幢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端伟,福建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美玲,福建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社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社口镇新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明,镇长。
原告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社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9.7元,减半收取计2329.85元,由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林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小曼
书 记 员 郑艾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