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21执恢107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泽云、杜种桂、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有德、张泉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支付款项8292685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泽云银行存款37078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张 龙
书记员  徐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