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执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万发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7098109-0。
负责人:万远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半月湾度假村*期茅伊组团*#单元(SA-1a)。组织机构代码:574746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种桂,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36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科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83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SO,SINGSHA),男,1954年2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8)闽05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种桂、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德、***、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部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在惠安县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由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