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达宇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5043号
原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达宇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达宇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庄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