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初字第5103号
原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半月湾度假村一期茅伊组团1#单元(SA-1a),组织机构代码:57474651-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注册号:3505211000059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款项退回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福建中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