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999号三箭瑞福苑一区2、5号楼1-109。
负责人:姚志坚,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12层B3。
法定代表人:崔茂良,经理。
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崔茂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崔茂良,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执行人:宋敏,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茂良、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鲁0103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103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