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999号三箭瑞福苑一区2、5号楼1-109。
负责人:姚志坚,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12层B3。
法定代表人:崔茂良,经理。
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崔茂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崔茂良,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执行人:宋敏,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临沂市。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茂良、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含罚息、复利)250455.55元(截止到2019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之间的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损失(律师代理费)1万元;四、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崔茂良、被告宋敏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茂良、宋敏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茂良、宋敏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茂良、宋敏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