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15745号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5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1861577H。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2320992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3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078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12层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224286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