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39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B3/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垫款本金9904832.41元及相应罚息[以本金9934519.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垫款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以本金9904832.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扣除已还罚息70328.45元]。二、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垫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西字第**)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因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街××、××、××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房权证西字第**)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东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并于2020年12月16日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