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沈钢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民初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9699888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与华林中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975479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单国标,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单国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赣09财保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19×××1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14×××39)、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14×××48)以及位于高安市瑞州街道高安大道以北华鼎中央城商业楼店面、酒店公寓店面及中央城店面47间。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单国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签收了调解书,(2019)赣09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原告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2019)赣09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的约定申请解除对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19×××1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14×××39)、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14×××48)以及位于高安市瑞州街道高安大道以北华鼎中央城商业楼店面、酒店公寓店面及中央城店面47间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易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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