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夏某某与熊某某、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3民初4314号
原告:***,女,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80R。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职务: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604N。
负责人:严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回族,江西省宜春市。职务: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熊某某、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高速宜春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已经向我支付了理赔55438.7元,我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9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桂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皮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