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执异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睦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被申请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称,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不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申请保全,保全裁定查封、冻结财产47973829.83元,实际查封公司47间商铺(面积3042.86平方米)价值1.217亿元,超出查封标的73726170.17元,属明显超标的查封。现公司需要将上述被查封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因法院的超标的查封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办理贷款,造成企业经营困境,请求解除对超标的财产的查封。为证明其主张,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高安市诚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20日出具的高诚信估字(2018)字第068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2、合同编号为GA201704021540号和GA201810043394号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保全申请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1、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查封商铺价值的依据。一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估价范围远远超出了查封标的的范围,导致估价的准确性存在问题;二是该《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委托方为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用该店铺进行抵押贷款,其审查的角度及利益关系均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操作过程的真实性不确定。三是该《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测算选取的交易参考实例均为当地不同楼盘的最好位置的商铺最高销售价格作为参与依据,不能反应本案查封商铺的实际价值。2、保全查封的商铺按照现有市场行情其价值不超过5000万元,与本案诉讼标的近4800万元基本相符合,况且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法院生效判决后能够得到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执行标的都是在评估价值60%左右才能执行变现,因此,即使查封的商铺超出诉讼标的额,也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存在超值查封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案异议审查期间,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对保全查封财产进行司法评估的书面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拟对涉案房产进行预评估。2019年4月28日,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本院作出(2019)赣09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鉴于此,异议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异议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是异议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巢澍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 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