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执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福山,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96998880R。
法定代表人:陈睦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与华林中路交界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9754795L。
法定代表人:朱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本案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足额申请执行标的额及执行费总计2809190元汇入被本院冻结的账号之一,即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八景支行开户的14023701040002673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瑞州支行开户的36001250110052500390-1账号上的存款243681.1元的冻结,解除2809190元额度冻结;
2.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高安支行开户的1508250129000082294账号上的存款1299131.53元的冻结,解除2779000元额度冻结;
3.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开户的36050151015000000239-1账号上的存款715538.69元的冻结,解除2779000元额度冻结;
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开户的36050182035000001555-1账号上的存款332918.3元的冻结,解除2779000元额度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瑞州支行开户的36001250110052501825-1账号上的存款600元的冻结,解除2779000元额度冻结;
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瑞州支行开户的36001250110052501793-1账号上的存款500元的冻结,解除2779000元额度冻结;
3.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开户的36001250100052509796-1账号上的存款124683.19元的冻结,解除2779000元额度冻结;
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瑞州支行开户的36001250110059500168-1账号上的存款4533.53元的冻结,解除2779000元额度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