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福山,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96998880R。
法定代表人:陈睦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与华林中路交界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9754795L。
法定代表人:朱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1元每月0.02元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为从超期之日起所有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和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及执行费3.019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