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执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福山,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96998880R。
法定代表人:陈睦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与华林中路交界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69754795L。
法定代表人:朱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本案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八景支行开户的14023701040002673账户280919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认可本金于申请执行前已支付60万元,尚欠本金140万元,一致同意本案申请的利息、违约金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45万元,共计185万元的款项由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到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中,本院从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八景支行开户的14023701040002673账户2809190元中扣划185万元,其余已冻结的金额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八景支行开户的14023701040002673账户的185万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八景支行开户的14023701040002673账户存款9591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聪坤书记员黄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