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6901号
原告: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025572。
法定代表人:刘肃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水清,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建军,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96998880R。
法定代表人:陈睦杞,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2元,减半收取5471元,由原告高***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