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某某时代(四川)有限公司与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083号
原告:西南**时代(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3栋11楼1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画,***师(合肥)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1层19/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时代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道72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西南**时代(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时代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24日西南**时代(四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南**时代(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南**时代(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西南**时代(四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