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教育局、公主岭市黑林子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84民初5916号
原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教育局、公主岭市黑林子第一中学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主岭市教育局、公主岭市黑林子第一中学要求给付工程款,但公主岭市黑林子第一中学已变更名称,公主岭市黑林子第一中学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正龙
书记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