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8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38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174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5年5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37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6218元。
2020年5月9日、5月25日,依法邮寄、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5月9日,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所涉财产。5月11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农行存款427428元,已冻结2191.55元。5月25日,对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5月24日,询问申请执行人的公司法务曹传磊,表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其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郝建委
书记员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