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对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执异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公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判令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2230元及违约金122180.95元。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法院另查明,2012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京铁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协议书,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1000万元转让给吉林京铁物流有限公司。截止到2012年5月3日,吉林京铁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款460万元转入到***名下,150万元转入到***名下,剩余390万元转入到第三人***、***亲友名下,现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遗留财产。
执行法院认为: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虽然第三人***、***辩解个人接受转让款后偿还公司债务,并提供相关票据,但未提供公司现金明细账、记账凭证等正规财务证据予以证明,执行法院无法对付款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此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追加请求予以支持。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执行法院应查明该公司资产转让、债权债务转移是否合法,并应查明本案是否应该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综上,本案执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公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公主岭市万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2230元及违约金122180.9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吉0381执异8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2)公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7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实体和程序均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于当日作出(2019)吉0381执异8-1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9)吉0381执异8号执行裁定。”当日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2019)吉0381执异8-2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2)公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执异8-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明祥 审判员  杜雪梅 审判员  于成龙
书记员  左小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