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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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4财保29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南街克俭委。

法定代表人:丁福荣,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公主岭市。

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名下位于公主岭市东三街前进委房照号分别为XXXXXX、XXXXXX的二套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合计为7150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位于公主岭市东三街前进委房照号为XXXXXX,建筑面积634.3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金额为634000.00元。

二、查封***名下位于公主岭市东三街前进委房照号为XXXXXX,建筑面积81.9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金额为81000.00元。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负责保管;不得有转移权属、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4095.00元,由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利新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