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与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吉0381行审74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南街克俭委。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公国土资执罚【2018】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8】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8】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第3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