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迟伟、***、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2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家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迟伟。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原审被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和公司)及原审上诉人吉林省福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公司)、**、迟伟、***、原审被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喜公司)、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程序严重违法。(一)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未经**、***申请即追加**、***为原告违法。(二)二审法院未向**、***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判决违法,亦未向**、***送达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福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依职权追加**、***为原告不当,**、***与福泉公司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二)二审程序中,**、***未授权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二审法院向***送达上诉状、民事判决不当。二审法院未向**、***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李世秀
审判员王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