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民初2275号
原告:刘德,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福荣。
被告:丁福荣,男,58岁,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原告刘德与被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丁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万兴建筑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219,000.00元(利息按月利3分计算,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后利息以10万为基数,按月利3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本息合计369,000.00元;二、被告丁福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丁福荣系被告万兴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缺少资金,被告丁福荣分别于2010年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2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丁福荣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2013年4月29日,在原告的催要下,丁福荣承诺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齐于2012年11月5日的借款10万元,并约定若到期尚未还清,则从2013年5月31日起每月按3分利计算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期间,原告无数次去万兴公司找二被告索要欠款,均徒劳而归。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福荣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日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当事人可待上述案件终结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7元,退回刘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