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双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丰,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环城北路和富陂大道交叉口(县教育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WXB80W。
法定代表人:曹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DA01B。
法定代表人:倪家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信用代码9131011363073173XB。
法定代表人:倪家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青,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丰、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