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22236号
原告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家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屏。
被告:***,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坤,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炎,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同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国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士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