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37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何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杜广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关街**。
法定代表人:徐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渤,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9年10月12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莱山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20082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莱山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20082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黄  春  娜
人民陪审员 安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俊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