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
负责人:史元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宗泉,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何家屯村iv>
法定代表人:杜广修,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中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何家屯村iv>
法定代表人:杜广修,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iv>
法定代表人:宫玉晓,经理。
被执行人:赵宗泉,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郭宝贵,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中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赵宗泉、郭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鲁0691民初818号、(2019)鲁06民终7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财产线索。2021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烟台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中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赵宗泉、郭宝贵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2021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烟台拓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中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赵宗泉、郭宝贵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