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339号
申请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何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杜广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君妮,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关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经理。
申请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9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