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540号
原告:烟台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291号内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曰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何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杜广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关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喜满堂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3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市聚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孔   佳
人民陪审员 孙 传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秋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