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7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初何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杜广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杨淑敏,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关于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作出(2020)鲁0613民初7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淑敏银行存款3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杨淑敏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淑敏银行存款308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