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778号
原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烟台莱山区初家街道何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杜广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杨淑敏,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保全费328元、担保费5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陈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姜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