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3002号
原告:**,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涛。
原告**、***与被告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