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异48号
案外人:***,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成,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保全申请人:徐彩云,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徐彩云之子。
被申请人: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保全申请人徐彩云与被申请人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613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烟台牟平区房屋(简称涉案房产)。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案外人购买的位于烟台牟平区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5日,案外人***购买了位于台牟平区牟山路的房屋,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3月17日向案外人交付了房屋,案外人取得房屋后进行了装修装饰并按照物业约定支付了物业费。2021年6月2日,案外人人携带相关收款收据与国际公司到住建局签订了《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案外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发现,涉案房屋因徐彩云与国际公司的纠纷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外人人认为人民法院错误的查封了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异议。
保全申请人徐彩云称,不同意案外人异议请求。
被申请人国际公司称,可以解除查封,案外人的购房合同是真实的,房子已经交付。
本院查明: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鲁0613民初1343号案件中,原告徐彩云要求判令:被告国际公司办理包含涉案房产在内的25套房产的备案登记,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听证审查中,案外人、保全申请人均提供了其各自与国际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国际公司出具的收据。国际公司对案外人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案外人及保全申请人均基于持有的涉案房产买卖合同主张权利,该纠纷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曲少雪
人民陪审员 吕淑明
人民陪审员 王南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莹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