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保52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民初340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