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343号
原告:***,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洪广,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斌,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玮琳
人民陪审员  陈春红
人民陪审员  李春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