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24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文杰,女,1988年8月22日,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文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鲁0724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18年5月7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文杰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2018年7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文杰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4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2018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线索举证报告书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收入、住所、电话等执行线索。
5、2018年4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丁文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6.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文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文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