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行初29号
原告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茂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成,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美,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
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淑杰
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
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