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于2020年12月8日已经回复,并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2020年12月8日,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的回复意见》,并于同日送达给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包括:“(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明确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晓婷
审判员  高绪波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丛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