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业晟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328号
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业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金晖花园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业晟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内存款30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二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