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浩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浩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2民初2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156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