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鹏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2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茂健,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鹏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富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鹏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鲁0613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鹏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烟台鹏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鹏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