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百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百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为320752元。通过执行网络系统,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执1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绪波
审判员 唐茂群
审判员 曲少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