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财保7号
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茂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