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执异135号
申请人:***,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烟台仲裁委员会做出(2022)烟仲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