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368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忠田,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鹏,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于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仇让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永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永强、***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永强、***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