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

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牟平区传志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3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442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线上线下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发出了终本通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宇航